中美清关简易流程


出口货物到美国的贸易方式多种多样,有些货物的美国进口清关费用及税费由发货人支付,这种情况下,美国清关行会要求中国出口商发货前签署一份POA(Power of Attorney,委托书),类似我国报关时需要用到的报关委托书。

以美国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到门为例,清关方式通常有两种:

1.以美国收货人的名义清关

即由美国收货人(consignee)提供POA给货代的美国代理,同时还需要美国收货人的Bond。

根据海关法规(CFR19, Part 141)规定﹐报关必须得到进/出口商签署的委托书(Power of Attorney),得到充份的授权后, 才可以为客户进行报关工作。报关行会为每位新客户提供一份书面委托表格,客户要提供准确的公司名称, 公司形式, 报税号码, 地址等详细的资料和签名确认。

2.以发货人的名义清关

即由发货人提供POA给起运港货代,货代再转给目的港代理,由美国代理人帮发货人在美国办理进口商海关登记号,同时需要发货人购买Bond。

注意事项:

1、以上两种清关方式,无论采用哪一种,都必须用美国收货人的税号(Tax ID,也叫做IRS No.)来清关。IRS No.(The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No.)是美国收货人在美国国税局登记的一个纳税识别号。

2、在美国,没有Bond无法清关,没有税号也无法清关。

该类贸易方式下的清关流程

一、报 关

报关行收到到货通知后,如同时备妥海关所需要的文件,就可以在预备到港或抵达内陆点5天之内向海关申请通关。海运通关通常会在48小时内告知放行与否,空运会在24小时内通知。有些货物船还没有抵港,海关就已决定要检查了。绝大多数内陆点都可以在货物抵达之前进行事先申报(Pre-Clear),但只会在货到后(即ARRIVAL IT后)才会显示结果。

向海关申报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电子申报,一种是海关需要审查书面文件。无论哪种方式,我们都必须准备好所需要的文件等数据信息。

电子申报,报关行将海关需要了解的内容输入美国海关联网(ABI),包括是何种货物和材质,价值,件数,提单和货柜号,提取码头信息等等发给海关,海关如放行,也用ABI通知。现在绝大多数货物是用电子报关的,这样的做法海关审批得很快,通常在 48小时内就会得到得到ABI系统的通知,是否放行 (IMMDIATE ENTRY)或需要进一步检查(EXAM)

这种情况下,报关行需将所有文件包括进口商的原始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送去海关,海关人员在检查书面文件后批阅是否放行或检查(EXAM)。这种情况下,放行会很慢,来来往往可能在三天左右。很多精密电子产品以及大多数食品产品,纺织品都是需要送海关文件。有配额的产品都需要将正本VISA及关税一并交去海关,海关才会放行。

二、准备报关文件

(1)提单(B/L);

(2)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3)装箱单(Packing List);

(4)到货通知(Arrival Notice)

(5)如有木质包装,需熏蒸证书(Fumigation Certificate)或 无木质包装声明(Non Wood Packing Statement)。

提单上收货人(consignee)的名字需要和后三种文件上显示的收货人统一,如果不一致,必须要有提单上的收货方写货物转让书(Letter of Transfer),第三方才可以清关。发票及装箱单上也需要S/ & C/的名称、地址及电话。国内有些S/的文件上缺少这些信息,都会被要求补充。

如何确定货物的应税价值?

所有进口货物都要向海关申报价值。应税价值(Entry Value)就是该项交易的实际交易价(Transaction Value)﹐一般也就是该项交易的FOB价。海空运费和保险费是不用上税的。如果发票价格包括了海空运和保险等费用﹐只要卖方在发票上列明有关费用或者进口商提供有关买卖合同作证﹐这些费用便可以扣除。如果用实际交易价法无法确定应税价值或海关确认进口商申报的价格不合理时﹐海关有权按实际情况依次采用另外四种方法来估算应税价值。这四种方法分别是相同商品交易价法(Transaction Value of Identical Merchandise)﹐相似商品交易价法(Transaction Value of Similar Merchandise)﹐推算估价法(Deductive Value)和计算估价法(Computed Value).

三、转 关

如果在内陆清关,需要做转关(cut I.T.---Immediate Transit)。我们需要提供I.T .#,生效日 (Date Issued)、出发地和中止地(Place Issued and Ended) 。内陆海关会用I.T#,来控制并放行。

客户在下booking的时候,如果货物是到美国内陆港口的,就必须先跟客户确认需要在哪清关,如果客户要求到达最终目的地再清关的,货代在向船公司订舱的时候就必须说明,船公司会在货物到港前向美国海关申请一个I.T.NO.,这是船公司必须提供的一个服务,是不应该收费的,但是货物一旦到港,就无法再做任何更改。

但是如果跟同行订舱的时候就要留意,因为他们是通过自己的系统申报AMS的,就要跟他们确认是否可以进行申报,因为对于NOVCC的AMS申报系统,会有C1 BOND和C2 BOND的区分。C1 BOND只可以对基港的货物进行申报,就只能在基港清关后再转运内陆,如果客人坚持在目的地清关,那就要去必须有C2 BOND,只有C2 BOND才可以在内陆进行AMS申报。

四、放 货

(1)从前的ABI系统,船公司码头是直接和海关联网,这就意味着如果海关在ABI里放行,船公司及码头都可以看到。

试行AMS后,规模大的船公司如长荣、APL、马士基、中远、CSCL等也都联网AMS,但是码头没有,所以海关在AMS中放行,这些船公司以及NVOCC AMS FILER都可以同步看到,船公司帮助码头系统同时更新。规模相对小的船公司,如中外运、LYKES、GWS等没有做到联网AMS,所以只能通过NVOCC AMS FILER传真NVOCC保证函及海关通行证复印件(CUSTOMS FORM 3461)来放行,这些船公司收到传真后再人工更新码头系统。

(2)码头/船公司放货码头与船公司是联网的,如果运费预付,提单又是电放,只要海关一放行,码头就会自动放货给卡车公司。美国客户不需要来换单,所以美国代理没有任何办法帮忙扣货,这一点与中国完全不同。所以,装港没有收到客户的运费,千万不要做船公司大提单电放或预付运费。

(3)内陆放货到内陆的货,清关后船公司会给一个PICK UP#,代理拿到此PICK UP#后通知C/,卡车公司凭此号码提货,此号码要等:A、货到达堆场并从火车上下柜,B、海关放行后,C、船公司放行后,才可以拿到,缺少任何一项都拿不到。所以,内陆的货需要花很长时间跟踪,在到C/收到PICK UP#为止。